第八条
本基金会由【5】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九条
理事的资格:
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基金会主要捐赠人或其推荐的人士;
(三)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;
(四)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,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、使命、目标,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,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;
(五)能够尽职尽责,保障捐助财产的使用符合捐助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,保障基金会权益;
(六)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,能依据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独立、客观、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。
第十条
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。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。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(五)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。
第十一条
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理事的权利:
(一)享有本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享有对基金会工作的指导、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;
(三)有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权利;
(四)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;
理事的义务:
(一)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,促进基金会的发展;
(二) 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;
(三) 帮助基金会寻求和巩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;
(四) 为基金会的发展募集财务和人力资源。
第十二条
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级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
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有1/3 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 可推选召集人。
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第十四条
理事会会议须有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;
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;
(五)基金会的终止。
第十五条
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十六条
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十七条
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第十八条
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;
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(三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